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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招标人以行政手段限制投标人数的最高处5万元罚款
发布时间:2015.04.14    浏览次数:3878次

8月5日,记者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为规范江西省招标投标市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于7月25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招标人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推进电子招投标 减少“暗箱操作”

  《办法》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靠部门管理的模式,强调条块结合;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规范场内交易和服务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和服务水平。

  同时,鼓励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主张通过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招投标效率,减少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以提高监管的规范性,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办法》指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注册登记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并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高效。

  采取资格后审防止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规避招标、违法招标和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等,是当前招标投标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办法》明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文件,也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以及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招标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中标人随意转包和违法分包须报有关部门查处

  《办法》指出,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监理人员和有关部门发现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违法分包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招标人以行政手段限制投标人数的最高罚款5万元

  《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任限期整改,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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